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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永凤与林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凤,林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上诉人郑永凤因与被上诉人林新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2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确认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