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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春娥与王兴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娥,王兴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336号原告杨春娥,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兴才,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娥诉被告王兴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春娥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