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刑初65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2013年5月23日因盗窃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0元。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被告人马某1之母。指定辩护人万强,甘肃华煤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摆凤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2、指定辩护人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马某1先后在华亭县城”兄弟袜业”等商店,盗窃作案12起,盗得手机14部,共计价值14512元,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3部。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1向华亭县公安局安口派出所投案。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马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1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解。被告人马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马某1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马某1先后在华亭县城”兄弟袜业”等商店,盗窃作案12起,盗得手机14部,共计价值14512元,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3部发还各被害人。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1向华亭县公安局安口派出所投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兄弟袜业”专卖店盗得强某的Vivo牌X520L型手机一部,价值2252元。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一剪梅”理发店盗得李某的长虹牌V10型手机一部,价值537元。3、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尚品美妆”店盗得信某的OPPO牌R831T型手机及酷派手机各一部,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533元。4、2015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伊人”SPA养生会所盗得张某1的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价值2191元。5、2015年11月一天11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琦草集”美容店盗得马某3的华为牌荣耀7型手机一部,价值1585元。6、2016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精品童装童鞋”店盗得杜某1的Vivo牌Y27型手机一部,价值631元。7、2016年8月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美颜阁”化妆品店盗得杜某2的酷派牌5263型手机一部,价值191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8、2016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甜美苏”内衣店盗得唐某的华为牌荣耀4X型手机一部,价值1002元。9、2016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魔法传奇”化妆品店盗得余某的Vivo牌X3型手机一部,价值342元。11时许,被告人马某1又在”都市丛林”服装店盗得赵某的苹果牌6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3184元。10.201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1在华亭县”劲霸”干洗店盗得张某2的小米牌3型手机及杂牌手机各一部,被盗小米手机价值511元。之后,被告人马某1又在广场东路”青蛙皇子”童装店盗得杨某的OPPO牌R7S型手机一部,价值1553元。案发后被害人小米牌手机及OPPO牌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马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华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马某1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被害人强某、李某、信某、张某1、马某3、杜某1、杜某2、唐某、赵某、余某、张某2、杨某陈述均证实,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经过,并证实手机购买的时间、地点、价值及手机特征。同时,被害人杨某、杜某1证实,手机被盗后查看监控发现一男子有作案嫌疑。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15时许,妻子杨某手机被盗后自己给110打电话报警。证人马某2、马某4、马某5证言证实,马某1是早产儿,小时候头部受过伤,脑子不太好,智力差,经常和马某2吵架。证人马某2同时证实,带儿子马某1投案的事实。4、华亭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位于华亭县杨某经营的青蛙王子童装店、华宝商贸城杜某1经营的精品童装童鞋店、东升步行街二楼张某1经营的伊人SPA养生会所的盗窃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并拍照。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二张证实,案发后调取杨某、杜某1手机被盗案视频监控资料,并刻录光盘的事实。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1带领侦查人员在华亭县城辨认、指认了全部盗窃作案现场。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马某1涉嫌盗窃案扣押物品情况的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经对被告人马某1位于华亭县安口镇住宅进行搜查,发现不同样式手机7部,连同马某1投案时上交的白色OPPO牌R7S手机一并扣押。经被害人杨某、张某2、杜某2辨认,确认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8、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通话记录单证实,杜某1的VIVO牌Y27型手机、张某1的苹果牌5S型手机购买时间及价格。9、残疾人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甘天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053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对马某1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马某1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0、鉴定委托书、华亭县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6】51、53、55、56、57、58、60、61、62、63、64、65号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认定被盗手机价格的事实。11、华亭县公安局华公(安)行罚决字第【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23日马某1因盗窃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12、被告人马某1供述证实,盗窃作案的地点、经过、被盗手机特征与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一致的,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1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春根审 判 员 董 雷人民陪审员 崔健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梦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