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廷新与徐尹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新,徐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徐廷新,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徐尹,男,生于1986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徐廷新申请执徐尹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尹无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无车辆(其本人正在永川监狱服刑),由于被执行人徐尹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受偿金额为1266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33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舟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谢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