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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廷新与徐尹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新,徐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徐廷新,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徐尹,男,生于1986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徐廷新申请执徐尹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尹无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无车辆(其本人正在永川监狱服刑),由于被执行人徐尹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受偿金额为1266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33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舟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谢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