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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审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王林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王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审1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法定代表人:李青,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庆,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和兵,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洪伟,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林富,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国土[行政决定](2016)34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责令王林富交出土地的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1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渝府地(2015)14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坪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同意你区将土主镇四塘村村集体及麻家湾社、二郎杠社、飞鹅山社、高坡社、伏善寺社、黎家湾社、老鹰坝社等集体农用地11.2821公顷(其中耕地4.9045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01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6072公顷。2015年11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告了沙府告(2015)32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主镇3个村10个社集体土地的公告》。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制作了《关于征收土主镇3个村10个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15年12月10日予以公告。王林富在被征地范围内拥有农村房屋二处,王林富持有1、《集体土地建筑用地使用证》,原始记载:用地面积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4平方米,用途:住宅;2、《集体土地建筑用地使用证》,原始记载:用地面积9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90平方米,用途:住宅。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理王林富房屋有占地面积454.64平方米,建筑面积937.12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经协商,王林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8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王林富户送达《关于征地拆迁财产核实告知书》,2016年11月1日向王林富户送达《关于王林富拆迁安置方案的说明》及《征地拆迁财产补偿领款及房屋安置通知书》,2016年11月4日向王林富送达了《限期交地通知书》。经多次协商,王林富仍坚持超出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的过高要求,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未按规定期限自觉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其行为严重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实施。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12月16日向王林富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沙国土(责令交地告知)(2016)37号,并在告知王林富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王林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责令王林富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王林富,决定书载明:限王林富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村老鹰坝经济合作社拥有的房屋二处。王林富持有1、《集体土地建筑用地使用证》,原始记载:用地面积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4平方米,用途:住宅;2、《集体土地建筑用地使用证》,原始记载:用地面积9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90平方米,用途:住宅。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理王林富房屋有占地面积454.64平方米,建筑面积937.12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所占用的454.64平方米土地。王林富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林富书面催告。王林富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无履行《关于责令王林富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中确定的拆除房屋、交出土地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责令王林富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针对被执行人王林富户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王林富在征地方已提供合法安置补偿保证的情况下拒绝与征地安置补偿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拒绝履行交地义务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征地工作的开展,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作出的沙国土(行政决定)(2016)34号《关于责令王林富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并无不当。该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沙国土(行政决定)(2016)34号《关于责令王林富交出土地的决定》中要求被执行人王林富拆除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村老鹰坝经济合作社、渝府地(2015)1470号文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经实际丈量清理占地面积454.64平方米,建筑面积937.12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所占用的454.64平方米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徐中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