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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鹏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鹏波,李卫峰,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75号申请人:邵鹏波,男。被申请人:李卫峰,男。被申请人:景西,女。申请人邵鹏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卫峰、景西银行存款2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邵鹏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鹏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卫峰、景西银行存款2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邵鹏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军审判员 毋  春  梅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炫  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