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王永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王永强,李小会,王永健,王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孙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李小会,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孙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王永健,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孙楼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王士昌,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孙楼村居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强、李小会、王永健、王士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强、李小会、王永健、王永健之妻李梅、王士昌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