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福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03执2633号被罚款人:张金福本院在执行杨永德与张金福支付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金福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8月7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