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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福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03执2633号被罚款人:张金福本院在执行杨永德与张金福支付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金福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8月7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