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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沈长年与赵虎、赵继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长年,赵虎,赵继奎,曹士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49号原告:沈长年,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赵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赵继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曹士梅,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沈长年与被告赵虎、赵继奎、曹士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沈长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长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长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沈长年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