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冰、戴莺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冰,戴莺玉,高蓉娥,高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仓北路2号1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353804-4。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红,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冰,男,汉族,1959年9月11日生,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戴莺玉,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生,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高蓉娥,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生,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高振兴,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住所地太仓市。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冰、戴莺玉、高蓉娥、高振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苏058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归还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利息18601.7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月利率17.6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0600元;如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太仓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陆冰、戴莺玉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兴业弄某号302、402室房产(房产证号: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太仓字第××号,抵押债权数额15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高蓉娥、高振兴对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45元,减半收取71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3元,由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陆冰、戴莺玉、高蓉娥、高振兴共同负担。因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陆冰、戴莺玉、高蓉娥、高振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云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6137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