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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742号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融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益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鱼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