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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秀、武汉桑巴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武汉桑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异3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秀,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武汉桑巴女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武汉龙阳大洋百货5楼B区。负责人:张永华,该分公司店长。第三人:武汉桑巴女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游子乡大厦解放大道374号B座6层602-604号。法定代表人:方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与被执行人武汉桑巴女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劳动争议阳劳人仲调字[2017]第74号仲裁调解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张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张秀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先志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