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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与刘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刘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931号原告: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南阳村盛家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2173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姚凯燕(实习),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杰,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1元,减半收取计2640.50元,由原告浙江金鑫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梦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