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先桃、赵雪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先桃,赵雪花,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5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勇强,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惠,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先桃,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申请人:赵雪花,女,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73935376E。法定代表人:吕先武,职务不详。原告张勇强与被告郑先桃、赵雪花、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皖0202民初3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该协议已生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葛绍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城××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葛绍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瑞新城沐春园XX幢X-XXX室房屋(房地权证芜马塘区字第××号)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