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廖仕蓉与陈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仕蓉,陈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59号原告:廖仕蓉,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现住普安县。被告:陈时江,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普安县黔顺技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晴隆县,现住普安县。原告廖仕蓉与被告陈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廖仕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诉权享有自由处分权,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仕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廖仕蓉负担。审判员 罗静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