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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鸡冠区益达装载机配件中心、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益达装载机配件中心,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益达装载机配件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王淑华,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兰,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鸡冠区益达装载机配件中心与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王玉兰、孙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