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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敏、余国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余国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周敏,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国象,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周敏与余国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余国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国象归还借款4.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申请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余国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国象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