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李吉敏、瞿广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李吉敏,瞿广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62号原告:李向阳,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白茆镇套南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现住。被告:李吉敏,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瞿广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李吉敏、瞿广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向阳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项冬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