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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与李吉敏、瞿广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李吉敏,瞿广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62号原告:李向阳,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白茆镇套南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现住。被告:李吉敏,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瞿广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诉被告李吉敏、瞿广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向阳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项冬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