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9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瑞安经贸有限公司与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瑞安经贸有限公司,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96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瑞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北任七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8号宝世达集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尚兴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金瑞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院印)书记员 祝介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