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82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喜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村委分的宅基地未办理宅基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