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515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宋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美,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言青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