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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根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根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022号原告: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蔡加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铿,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根发,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1068号。负责人:温立泰。原告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根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泉州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秋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