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凤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凤静,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凤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凤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张运洪系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业主。2017年3月26日至4月7日,被告人徐凤静多次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假装购买水果和饼干,趁人不备,从被害人张某1放在店内的挎包中窃得共计人民币2600元。1、2017年3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徐凤静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窃得被害人张某1挎包中的人民币500余元。2、2017年3月2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徐凤静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窃得被害人张某1挎包中的人民币400余元。3、2017年3月29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徐凤静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窃得被害人张某1挎包中的人民币300余元。4、2017年4月2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徐凤静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窃得被害人张某1挎包中的人民币200余元。5、2017年4月3日9时55分许,被告人徐凤静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窃得被害人张某1挎包中的人民币700余元。6、2017年4月7日7时05分许,被告人徐凤静窜至马涧镇骥兴路14号水果店,窃得被害人张某1挎包中的人民币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凤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徐凤静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3、证人张某2的证言;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7、抓获经过;8、被告人徐凤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凤静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凤静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徐凤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凤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凤静退赔人民币26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运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雅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雪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