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章蓉与刘小军、陈朝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章蓉,刘小军,陈朝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70号申请人:李章蓉,女,生于1970年03月02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142号11幢1单元6号.被执行人:刘小军,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汉族,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玉太乡土桥子村1组35号.被执行人:陈朝旬,男,生于1957年05月23日,汉族,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75号.本院在执行李章蓉与刘小军、陈朝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执行费800。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朝蓉银行,房屋,证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章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小军、陈朝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章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才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佳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