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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玉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58号被执行人:孙玉成,男,汉族,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孙玉成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除被执行人银行查封725元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