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玉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58号被执行人:孙玉成,男,汉族,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孙玉成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除被执行人银行查封725元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