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盛国明与钱锁强、吉卫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国明,钱锁强,吉卫珍,郭晓龙,黄亚玲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盛国明,男,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靓,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锁强,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卫珍,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郭晓龙,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第三人:黄亚玲,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再审申请人盛国明与被申请人钱锁强、被申请人吉卫珍、第三人郭晓龙、第三人黄亚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盛国明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盛国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