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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喜航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喜航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85号原告: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下塘工业园区下塘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6543796H(1—1)。法定代表人:王传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成,男,合肥艾德定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合肥喜航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59729744P。法定代表人:裴航,总经理。原告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喜航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艾德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新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律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