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金恒玉、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金恒玉,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126号原告:李海滨,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金恒玉,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太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海滨与被告金恒玉、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海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滨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