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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金恒玉、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滨,金恒玉,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126号原告:李海滨,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金恒玉,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太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海滨与被告金恒玉、扬州市茂迪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海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滨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