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褚轩炜与褚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轩炜,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72号申请执行人:褚轩炜,男,200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法定代理人:王小兰,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被执行人:褚刚,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五马镇。申请人褚轩炜与被执行人褚刚抚养费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1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60元。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