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斯红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丰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大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