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01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被告赵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2日诉至法院,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