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01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被告赵某,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2日诉至法院,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