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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林型贞与兰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型贞,兰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662号原告:林型贞,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兰丽珍,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型贞与被告兰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型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型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型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林型贞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