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林型贞与兰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型贞,兰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662号原告:林型贞,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兰丽珍,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型贞与被告兰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型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型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型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林型贞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