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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耿良林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良林,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523号原告耿良林。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耿良林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香洲花园超级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良林负担。审判员  李霞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丛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