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爱德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段淑明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爱德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段淑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特65号申请人:大连爱德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贵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忠利。被申请人:段淑明,男。申请人大连爱德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淑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爱德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775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扣除的伙食补贴、采暖补贴93.5元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双方争议的焦点不仅仅是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而应该是是否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旷工,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一裁终局。段淑明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6日,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775号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差额工资93.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64.20元,合计17,157.85元。2017年1月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年休假7天,申请人2017年1月支付被申请人应发工资项目为2,777.78元,扣款153.22元,其中包括年休假7天的伙食补贴和采暖补助合计93.65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具体以劳动者的劳动量为标准,以实行按劳分配为原则,体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企业福利,是建立在用人单位自愿的基础上,为劳动者提供的除养老、医疗、带薪年休假等法定福利之外的诸如住房、餐食、班车、休闲娱乐等方面的福利。本案申请人虽然于2017年1月扣发了被申请人合计93.65元的伙食补贴和采暖补助,但伙食补贴和采暖补助属于企业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的扣款行为属于上���法条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系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775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段淑明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车兆东审判员范瑞瑶审判员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