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水英、王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英,王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水英,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张水英与王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大勇送拘十五日。经财产调查,但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4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4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