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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慧慧与朱亮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慧慧,朱亮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侯慧慧,女,汉族,1985年3月15日生,现住洪洞县大槐树镇后坡地村326号。被执行人:朱亮印,男,汉族,1986年5月8日生,现住洪洞县广胜寺镇圪垌村116号。本院在执行侯慧慧与朱亮印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亮印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亮印在你银行内存款人民币4601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