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慧慧与朱亮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慧慧,朱亮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侯慧慧,女,汉族,1985年3月15日生,现住洪洞县大槐树镇后坡地村326号。被执行人:朱亮印,男,汉族,1986年5月8日生,现住洪洞县广胜寺镇圪垌村116号。本院在执行侯慧慧与朱亮印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亮印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亮印在你银行内存款人民币4601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