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翔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2005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2011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2013年9月2日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本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皖10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7年1月31日17时,被告人朱翔看黄山园二期街小凡便利店门是关的,便从隔壁废品收购站爬铁门翻过围墙到小店墙边,用钢筋将小店的墙砸个洞,从小洞爬进店内,盗窃现金几十元,硬中华香烟一条、35元/包利群香烟一条、14元/包利群香烟8条、25元/包芙蓉香烟一条。后其将香烟卖给到一麻将厅,得款1850元。二、2017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朱翔再次到屯溪区黄山园二期南街小凡便利店,用同样的方式砸洞进入店内,盗窃35元/包利群香烟一包。三、2017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朱翔到屯溪区屯光镇徨墩村,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横街头125号孙某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及两包硬中华香烟,在准备离开房间时,被回家的孙某及邻居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程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吴某、凌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朱翔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翔其中一起盗窃犯罪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朱翔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22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在第三起盗窃事实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系犯罪未遂,就该起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结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世凯审判员 严 明审判员 沈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