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新利、吴江震泽镇沪江彩板钢构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利,吴江震泽镇沪江彩板钢构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新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江震泽镇沪江彩板钢构厂法定代表人:徐炳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敬立再审申请人李新利因与被申请人吴江震泽镇沪江彩板钢构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新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可勇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