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绍文与江义君、王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文,江义君,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982号原告:刘绍文,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江义君,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欣,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旭光小区西大门口。法定代表人:李涛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文诉被告江义君、王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及被告王欣户籍所在地均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故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