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科健与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科键,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科键,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龙尾村福利工业区10号宿舍201房,组织机构代码192209780。法定代表人:丘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008号金福大厦3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97089。法定代表人:丘勇,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渔农村裕亨花园五栋二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15203207。法定代表人:曾俊连。上诉人刘科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