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赵某,男,1982年4月30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赵某(2016)津0113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