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树春、刘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春,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61号之二申请人:于树春,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兵,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于树春与被执行人刘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3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树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兵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兵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