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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国英与孙龙权、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英,孙龙权,蒋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863号原告:马国英,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孙龙权,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蒋淑玲,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英诉被告孙龙权、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国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国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