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唐凯与王乐、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王乐,刘斌,王首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875号原告:唐凯,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乐,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斌,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首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与被告王乐、刘斌、王首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唐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凯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