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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干军与祝永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干军,祝永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039号原告:周干军,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祝永灯,男,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周干军与被告祝永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周干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干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审 判 长  曹 佳人民陪审员  兰冬菊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