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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汉林、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汉林,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汉林,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钟祥市郢中镇码头街。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钟祥市郢中镇承天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吴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洲,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汉林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钟祥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红艳审判员  向华波审判员  董菁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