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兴隆、翁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兴隆,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兴隆,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翁信,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执101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3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翁信所有的牌号为浙A×××××东南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买受人胡凯琳(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已缴清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翁信所有的牌号为浙A×××××东南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凯琳(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凯琳(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