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高四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四满,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四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四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高四满在大冶市金牛镇沿河东路居民张某租住屋内,向吸毒人员金某、但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冰毒)1小管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7粒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42小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四满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高四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高四满在大冶市金牛镇沿河东路居民张某租住屋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金某、但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冰毒)1小管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7粒(净质量4.7克)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42小袋(净质量3.7克)。经胶体金法检测,金某、但某尿液呈阳性。经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全部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归案后,被告人高四满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等书证;毒品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金某、但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高四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四满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无色晶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高四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四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止,监视居住期间刑期顺延;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