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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严小娥与阳的东、周芙蓉、殷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娥,阳的东,周芙蓉,殷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严小娥,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阳的东,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周芙蓉,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殷县东,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严小娥与阳的东、周芙蓉、殷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的东、周芙蓉、殷县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严小娥借款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阳的东、周芙蓉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殷县东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HLXX**号力帆牌小轿车,经查该车已抵给他人用与归还债务,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严小娥对本院财产调查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