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广玉与周义准、李彩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广玉,周义准,李彩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民初465号原告:邱广玉,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义准,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李彩凤,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静,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赣州分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邱三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睿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邱广玉诉被告周义准、���彩凤、人保赣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邱广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撤回对被告周义准的起诉,本院予以了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被告李彩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静、被告人保赣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睿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广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李彩凤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12000元,保险公司两辆车在无责限额内承担24000元,总计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魏明驾驶皖C×××××号货车途经319线宁都县对坊乡对坊村坑塘叉路口路段时,碰撞到被告李彩凤驾驶的赣B×××××客车、周义准驾驶的赣G×××××货车,之后驶离路面,碰撞到停在路边刘三观驾驶的赣B×××××号货车和陈新垣驾驶的赣B×××××货车,造成皖C×××××号车上人员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义准、李彩凤、刘三观、陈新垣等无责。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并花去大量的医药费,赣B×××××、赣B×××××均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因本此事故,已经导致原告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包括医疗费13003.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元、护理费12528元、误工费14800元、伤残赔偿金475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后期治疗费95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09151.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诉至贵院,请贵院受理并依法判决。被告李彩凤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答辩人驾驶的赣B×××××号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无责赔偿部分的赔偿义务人是保险公司,而不是答辩人,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被告人保赣州分公司辩称:1、原告遗漏多位被告;魏明、刘三观、陈新垣以及李彩凤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周义准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2、我公司系统内部仅查询到赣B×××××号车辆投保信息,未查询到赣B×××××车辆投保信息,公司仅承担赣B×××××号车辆在无责限额范围内的赔偿;3、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4、原告的各项损失其实际的赔偿金额10%,再有四辆车的交强险进行赔偿,诉讼费用也不是保险合同所包含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4时30分许,原告乘坐的由魏明驾驶的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到被告李彩凤驾驶的赣B×××××号大型普通客车、被告周义准驾驶的赣G×××××号重型货车,之后驶离路面,碰撞到停在路外的由刘三观驾驶的赣B×××××号小型货车和陈新垣驾驶的赣B×××××号小型货车,造成邱广玉等人受伤,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天,原告邱广玉被送至宁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2、右髋关节后脱位;3、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4、左腓骨上段骨折;5、右足第3.4.5跖骨骨折;6、右肋骨骨折并右侧气胸;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8、失血性贫血。2015年8月24日,原告邱广玉出院,用去医疗费13003.41元。2015年9月8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上述事故作出“宁公交认字[2015]第3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邱广玉、周义准、李彩凤、刘三观、陈新垣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1月25日,原告邱广玉委托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及后遗症、后续医疗费、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了评定,其评定原告邱广玉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9000-10000元、误工期为2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为90日,用去鉴定费1900元。经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已超出48000元。查明:赣B×××××号货车、赣B×××××号货车均在人保赣州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分别为2015年5月11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0日24时止、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被告李彩凤驾驶的B32950号客车以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价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间自2014年12月7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6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三车所投保的保险期间,三车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费为100元。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鉴定费票据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和抄件以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客,其损害由包括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内、被告李彩凤驾驶的赣B×××××号大型普通客车、被告周义准驾驶的赣G×××××号重型货车、赣B×××××号小型货车、赣B×××××号小型货车共计五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且相对上述车辆中的不负事故责任的后四辆车来说,原告属于第三人,而四辆无责车辆的交强险中无责任限额之和为48400元,其中包括财产损失限额400元。本案,原告主张各项损失为109151.41元,核定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48000元,故应四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原告将赣B×××××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李彩凤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李彩凤作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并非侵权人,故原告诉请被告李彩凤赔偿1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赣州分公司作为无责车辆赣B×××××号小型货车、赣B×××××号小型货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责任限额24000元与责任限额之和48000元的比例对原告承担24000元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邱广玉损失24000元(标的款汇入:收款单位为宁都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西宁都胜利支行,帐号为15×××92);二、驳回原告邱广玉对被告李彩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由原告邱广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可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或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曾兆斌审判员 曾勇荣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多辆机动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微信公众号“”